法律咨询

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做九千质量认证咨询的,去年我在一家公司做咨询的时候,公司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咨询合同,去年11月左右老板要我到那家企业拿3000块(是合同外的),说是给另外一个咨询师的,我去了,人家不愿给,我就打电话给那个咨询师,那人说他没要这个钱,我想既然这样我也就不拿这个钱了,那家企业要我写个条子说这3000块不要了,我当时想也没什么,为了以后办事方便,我就写了,上面也注明了“额外的钱”不要了,也没告诉老板,现在我已离开那家公司了,可原来那个老板却那着这条字逼我还这3000块,说我害他损失了3000块,要不就告我,现在他还打电话到我家,是我父母接的电话,他说不还钱就告我,让我在当地再混不下去,为此我父母非常担心,日渐憔悴,对我现在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面对他的骚扰我该怎么办???我是不是真的应该还这个钱???

经济相关
2004-05-18 00:25: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以后要接受教训,不要轻易写字据,你认为没什么,别人不这样认为。
    但“老板”的这笔债来历不明,是可要可不要的。当然希望多得一下是一些。不是合法之债,也不能直接向对方索要了。当然要把气撒在你身上。我们没见到原“字据”的全部内容,不便帮助你推敲。但是真打官司 你也输不了。
  • 郑律师;司律师:
    这比钱是老板额外与厂里要的,所以人家厂里才不愿给的,我觉得这种债权根本就不存在的
  • 郑律师:这件事明摆着是以前的老板故意为难我,他根本就没有什么损失,“债权”的概念真的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就可以吗???我就这样任他摆布了吗,请帮我想想对策,???//
  • 确实你存在过失,因为老板未授权给你写条子。但如果老板要起诉你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债务存在,并且因为你的原因导致无法收回。
  • 你的这个行为是一种擅自处分公司权益的行为。
    如果公司与该企业真的存在该笔债权,而因为你的行为丧失了债权的话,你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 你原来的单位本来就没有合法的债权依据,你的行为也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失。
  • 希望明白债务的概念,它主要是私法调整的,对外来讲只要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未违反法律就成立债务关系。
    你所理解的额外只是老板说的,你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相反从你的条子上看确实存在该债务,否则公司不会要你写条子。因此从证据上讲你处在弱势,老板没义务证明债务的合法性,相反这是你的举证义务。因此如果诉讼来讲你的风险很大,关键是公司的证据站在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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