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6年11月2号提出离职的,还处于试用期,那时我明确跟部门经理说我上班上到8号,9号开始不再上班,后来公司说安排9号进行盘点刚好9到15号我有事回家,所以让公司重新安排时间我回来再参与盘点,所以公司安排了我16号盘点,16号晚吃饭时部门经理说,盘点已经结束我可以17号起不再上班让我自己安排,然后我跟经理说由于可能还有些货物要复盘,所以我17号再上一天班,然后就不再上班了,第二天上班还跟经理说了我上完17号不再上班,由于公司一直没人跟我说要回去公司那边办理离职手续,今天22号同事才通知我要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回到公司却被告知我还要再回去上几天班重新盘点,否则公司不对我的相关离职资料签名盖章,不给我发剩余的10月份跟11月份的工资。请问这种情况能告该公司吗?需要什么相关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