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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损害赔偿
2019-03-20 18:35: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目前,物业管理的收费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这种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各物业管理企业的费用基础上,取得物业管理的社会平均费用。
    牢记:以下物业费用在不同城市一般有统一标准!
    包括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
    第二类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小区,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组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通过物业管理合同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不再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且需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类是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楼宇时,必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确定具体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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