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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超市员工,已工作了11年,该公司总是让员工奉行奉献精神,公司搞促销加班从来不给加班费,春节3天法定假日,要工作11个小时,不给加班费,只象征性的给3天假,等公司不忙了轮休,如果公司不同意轮休的话日期就会一拖再拖以至于会存下很多假没办法休完。还有入公司的时候还收取了2000元押金,说是借款,还每年给几十元的利息,但员工犯错是会被扣除的。以上这些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我如果提出辞职能不能得到补偿和失业金补偿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16-11-11 2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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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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