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们公司是一国企子公司,位于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我们公司于16年2月份开始停产冷修,当时把工龄四年以下的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每人赔偿N 1,四年以上的都没有解除合同,如果有人离职均视为自动离职。
但是10月31日公司突然贴出公告,告知公司因为不符合上海环保局要求不能生产(环保局整改通知单是16年1月份),从11月1日开始所有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补偿(按照N 1补偿)。实际上我们公司已经卖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大约卖到8亿人民币。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有人员均未签署补偿协议。
想要咨询的问题:
1.我们公司的处理方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我们能否要求公司补偿金提高至2N或者N ?的金额?
3.如果可以但公司不同意,我们是否需要通过劳动仲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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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工资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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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进行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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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公司的确是经营不善,只需补偿N,如果不是,可以要求2N
追问:欧阳律师你好,如何评判公司是否是经营不善?我能否打您电话咨询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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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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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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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双倍赔偿。公司不同意则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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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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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