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专家指教:
一、劳动合同约定“本人工资”和“工伤待遇”。
《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报酬”约定:乙方工资12500元/月,第六条“社会保险”约定:“甲方给乙方缴纳工伤保险”。
二、申诉人工伤发生、工伤认定、鉴定结论。
2015年1月17日晚上9点多钟,申请人加班工作结束时在工作场所内上楼梯时滑倒发生摔伤工伤;
2015年3月16日,《认定工伤决定书》(邮人社工认字(2015)第199号);
2015年7月9日,《工伤鉴定结论通知书》(扬邮劳鉴通(2015)104号),鉴定结论工伤10级。
三、请问:
1、江苏省高邮市仲裁院驳回申诉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赔偿”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合法请求是否为枉法裁决?
2、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驳回申诉人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赔偿”的合法请求,判决书中说“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属行政部门依行政法规计算并支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否为枉法裁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