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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解除合同,保留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公司企业
2018-10-18 22:45: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16条的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又分书面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指的是劳资双方签定的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合同指的是劳资双方通过口头方式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在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以默认方式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合同只是实务中的一种习惯说法,不是法律用语。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又称劳使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既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又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劳动法律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才算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劳资双方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就算建立了劳动关系。前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书面劳动合同加实际用工关系,后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因工负伤大多是在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双方存在用工关系)或准备提供劳动行为(上班途中)的情形下发生的,因此,在讨论涉及工伤的问题上,是否考虑“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包括签定合同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之前的情形”意义不大。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劳动法律关系而言的,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逻辑关系。
      笔者认为:解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逻辑关系必须借助劳动合同关系一词与二者的逻辑关系。
      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又是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是劳资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劳动关系并非全凭劳资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除了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起来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存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强制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等等。因此,劳动关系的外延要大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外延,劳动关系的外延包含劳动合同关系的外延。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逻辑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1)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实际上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与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实际上意义相同,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使用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没有使用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用语。
      (2)劳动合同关系虽然解除或终止,但劳动关系中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权利义务关系仍然有效,并不以双方的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被解除或终止)而受到影响,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反过来,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必然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但保留劳动关系,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一定被保留,被保留的可能只是某些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保障内容的强制性(法定性)权利义务内容——换句话说,在保留劳动关系时,存在着劳动合同已经被双方协商解除或一方单方解除或依法定情形终止的情形。
      从法律后果分析,在逻辑关系上,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外延大于(包含)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外延等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的外延大于(包含)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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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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