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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A聘请B自2004年元月起为其所开的摩托车修理店做修理工,月工资为800元,未办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也未订立合同,2004年9月15日A将其店中的一辆旧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无驾驶资格的B,B将该车作为上下班之用,2004年9月26日下午5时30分B在A处吃好晚饭后离店,在离店不远处的其亲戚家逗留了大约30分钟后开车回其住所,在路途中与C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C死亡,B自已受伤,该起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B负次要责任,现C的继承人起诉B和A要求赔偿,诉讼中B反诉要求C也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
2005-10-28 1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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