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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的是茶子油,小瓶散装外用的,买家说瓶子上没有标签要我们按亲食安法赔偿1000元,一小瓶茶油是9.9元。现在工商来查按产品质量法标签不合格先下架处理,对方还是投诉要赔1000元,请问各位律师,我应该怎么去应对会比较好?

损害赔偿
2019-06-22 23:53:1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调解不成可以主动应诉
    追问:茶油我标外用的适用新食安法吗?还是只适用产品质量法?或食用农产品法,应诉赔1000的可能性大吗?实在是气不过啊,卖自已家的一点农产品被这样
  •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1.赔偿权利主体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残废或死亡的,是其受害人本人或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主要是自然人,但在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受害人也包括法人。受害人依其赔偿请求权,可以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请求的内容,是赔偿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  2.赔偿义务主体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amp;quot;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amp;quot;《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和《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将生产者和直接销售者作为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对于其他人员,如运输者、仓储者、非直接销售者虽然对产品缺陷负有责任,但消费者不能直接向其请求赔偿,而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在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向这些人追偿。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消费者请求的方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作了与之不同的规定:amp;quot;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amp;quot;.可见,如果销售者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则该提供者应承担责任。  (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5)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是指投入流通的产品由于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质量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对其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就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来看,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有瑕疵或缺陷  此处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不在此列。此处所称的瑕疵或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规定或公认的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根据规定,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此外,还可以根据一般消费者对安全的期待程度加以判断。  2.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主要是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害不是指不合格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由于该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无论哪种损害,都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  3.不合格产品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里所称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不合格产品所引起的。不合格产品是因,损害事实是果。确认该损害事实,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但受害人无须证明该产品是否不合格,证明责任一般应由致害人承担。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虽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但如果产品致人损害系因有效期限已过,或受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所造成,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可主张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你好,针对开淘宝店被职业打假敲诈的人抓住,起诉我卖三无产品,要我赔100倍的价钱的问题,这个消费者的确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来请求赔偿,但是最高也是三倍,这个可以起诉到法院的。
  • 您好,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应退还损失即茶油原价,并赔价格10倍或者损失3倍,赔偿底线为1000元,卖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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