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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税(2012)82号将財税(2005)45号第二条废止,但实际中存在2011、10、19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到2012、12、6后去办理契税手续(因安置房晚到情况下少)。请问这时契税减免按那个规定进行?因財税(2012)82号没有规定老情况按老规定,也没有说新规定不适用老情况。再征收与拆迁同处于沪府发(2015)44号文一个条款下,契税减免时征收与拆迁是否要有很大区别才行或区别不应很大?为什么? 请专业律师回答。

房产纠纷
2016-10-12 10:39: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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