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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律师们请教:   男女双方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将某处房子归属孩子,到18周岁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1.离婚后,女方能否要求撤消该赠与合同?需要理由吗?   2.该赠与合同是合同法里所说的不能撤消的属于"道德义务"的合同吗?

婚姻家庭
2006-03-14 06:28:01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如果仅是简单的赠与可以撤销,这个合同不是合同法所说的“道德义务”。如果你们当初这样协议还有其他原因,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房产代替就另当别论了。
  • 是这样的,在协议书里面,写的是一栋房子归男方,另外一栋归孩子,那么究竟应该怎么看待这个约定?是把它看成离婚协议里的一个约定,还是看成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形式?我认为不同的认定产生的效力不同,离婚协议的话一般很难撤销,如果是赠与合同的话,在物没交付之前,且该赠与不是基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德/道德义务等作出的,且也没经过公证,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准确,希望律师们能给予指点,多谢!
    另外请问梁律师,在没有赠与之前,什么样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 另外在没赠与之前是不是有个任意撤销权?
  • 我看过合同法,里面有一条是称可以撤销的呀,说除了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外,其他的可以撤销.
  • 如果撤销了,那么房产本身又会面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 按新的赠与合同的法理,赠与属于诺成合同.没有法定理由不能撤消.

    而且,你们的协议属于离婚协议,如果不是对方有严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是不能撤消的.
  • 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便撤消的.
  • 相信不同法院在处理起来会有争议,我个人认为在没有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前,应当严格按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房产证已交付儿子并且儿子实际居住情况除外),但紧接着就会产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也许会同案处理),因为当时只约定赠与,对该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实际进行分割,也许男方认为该房产中属于自己一部分的赠与不需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出现母子共有的情况.
    其实如果把儿子换成其他人,本案就好分析些了,假设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夫妻在离婚时都表示该套房屋赠与给某第三人,在房产未过户前,当然有权撤销(一方或双方),房产被撤销的部分或全部又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状态,重新进行分割.
  • 补充:
    鉴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共同共有(另有约定除外),那么一方撤销赠与效力将及于整个房屋,应当将整个房屋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分割后的部分双方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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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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