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买回迁房,已经交了一万的定金,双方要签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因为怕将来村委会要给办房本,怕办到原始人 (也就是卖房人)的名下,我们在协议中提到若是将来发生这样的情况让卖房人协助我们去证明一下他已经把房子卖给我们了,所以房本是属于我们的,产生的费用也由我们出,但是卖房人不同意,所以导至我们买不成这个房,请问我们提出的要求合理不?假如买不成这个房,卖房人是否应该把定金全部退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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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对方有违约情形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追问:定金上面是10月5号就交清全部房款,逾期未付,售房人有权再出售房屋,并且定金不予退还,请问向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提出的合理协议对方不和我们签署,造成我们的合法权益受不到保障,我们无法再买房,对方不给退定金,这样我们是不必须在10月5号之前起诉对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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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