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14年12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判定9级工伤,当时我的工资是七千元(公司拆分成了两份,表面工资是5600元,另外一份是老板的私人银行卡转账的1400元,每月都是如此),公司缴社保是在2014年7月份开始按我的表面工资5600元来缴费,在2014年7月份之前的都是按深圳最低基数来缴的。社保站工伤赔付没按我的实际工资来赔付,而是按最低基数赔付的,数额相差很多。交通事故中我住院20天休养3个月,交通事故法官只支持了肇事方赔付5600元每月的务工费,现在公司要从深圳搬迁到广东佛山,一年补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赔付中又说1400不纳入赔付中,还有食宿补贴也不赔付,年假也没有补偿。我2011年7月入职,在公司工作有5年多,年假从没休过。咨询一:社保站工伤少赔付的部分能否由公司补足?咨询二: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付5600元每月的务工费,不是我的实际工资,可否由公司补足。咨询三:我合同是2019年7月到期,公司搬迁,主动找我提前解除合同,我的经济补偿金应怎么算?太多疑惑,麻烦您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