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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3种,1、普通时效2年;2、特殊时效1年;3、最长时效20年。如果用人单位长期侵权,劳动者在普通或特殊时效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已经被受理,但行政处理时效有限,不能解决用人单位长期侵权的损害问题,劳动者依法再提起劳动仲裁,是否有权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时效20年,追究用人单位的长期侵权问题,并要求合理的损害赔偿?劳动仲裁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吗? [em03]

劳动纠纷
2006-03-11 04: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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