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合同中,未明确如果没租满租期会受到何种赔偿。在实际执行合同中,有未租满租期的行为。法律是否有这一方面的处罚规定?、
2016年5月1号我与二房东正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期间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不少矛盾,欲解除租房合同。在合同中只规定了甲乙双方租金以及租期,未规定如果未租满将受到处罚等。以下是我所设想的两个方案:
一:与二房东和平解决,得到两个月的押金。
二:当二房东不给押金时,采取不交房租,以押金代房租的形式,继续住两个月。
问:法律上是否有规定我所做的这两种行为的不妥?是否会受到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