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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没有约定履行地,但有实际履行的,为什么是贷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应该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为什么?如果约定的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样呢,谁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
2016-09-14 1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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