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几年前在与前妻离婚时,前妻力争女儿抚养权,并承诺要一心一意照顾女儿,故老公在与她签订协议时将自己一套房子的一半产权给前妻,剩余一半由前妻作为出租并将得到的租金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到女儿满18岁,另我老公在某股份公司名下的股份,每年所得分红钱金也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22岁,并且收款账户当年已经在女方要求下变更为女方的。现在问题来了,这几年,股份公司的分红一直不是以分红的名义发放,而是以工资或者其他的名义发放,老公并未过问,但近期股份公司召集股民进行了土地赔偿款如何分配及发放的会议,最后股份公司出的公示是土地赔偿款会按年划入股民的账户,土地赔偿款数额较大,且是分多次发放,由于老公前妻已组建家庭,故老公与前妻协商五五分成,也不追究钱款具体用作何用,或者前妻6成,但要用女儿的账户来接收钱款,抚养费的款项必须用在女儿身上,前妻不同意,认为所得钱金必须有自己支配,协商未果。前妻最后认定此次也是属于分红,只是股份公司没有公开说而已为由,不同意分成。由于前妻是上述提到某股份公司的职员,老公也想股份公司提交了说明,所以至今土地赔偿款一直冻结,不知道这样的案件有没有必要走法律途径解决,有无胜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