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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与公司签定一年的合同.合同里写着未满一年的员工不退服装费. 2006年2月,我没按公司正常程序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3月份去公司拿我的工资及服装费,却告之没按公司规定的正常程序辞职不退.在我一再坚持下,她却推脱要与上级领导开会再决定一个星期内给我答复. 在法律上押押金是违法的,公司却改成服装费的名义变相式收押金,我想请问一下,当初公司与我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公司不退我的工资及服装费是否违背劳动法?如果告诉我不能退,我该怎么拿回我应得的钱?

劳动纠纷
2006-03-09 03:5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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