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
辽高法(2016)6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2016年7月18日
根据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126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057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1557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8873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3458元
丧葬费 26729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4286元
采矿业 57084元
制造业 51678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521元
建筑业 43183元
批发和零售业 4699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559元
住宿和餐饮业 37544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5250元
金融业 100595元
房地产业 5099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2873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679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148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7127元
教育 62116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5776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848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1314元
-
您好,您咨询的文件辽宁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只在辽宁省内具有参考效果。可以在辽宁省内相关政府网站官网查询。
-
您好,根据您所提问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建议您直接查阅谢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