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告(4人)至今素不相识,2006-2010年间六次原始借款(24.5万元),都是张某和我操作,两次借资付现金,四次给票据,开户姓名分别是四名原告。借款期间,三次还本金(15万元)张某全收;14次息加本结算、议写借据,都是张某和我操作。原告四人从来未出现。四人以一张借据主张权利:借据上写“....借到人民币XXXX万元。其中:某某XX元,某某XX元,某某XX元,某某XX元.....借款人、时间”。这张借据是最后一次结算 息加本时写的。同样是张某和我操作。结算 的金额 和借据上的总金额一致,张某是亲笔写收据并签名,张某给我收据,我给张某这张借据。反诉主体原告不适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