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物业公司的,租房子时是从二手房东手里租的,合同是2015.3.15到2015.12.31,合同已经到期,后面没有在签合同,一直以续租方式继续租用,二手房东也与物业解除合同到今年的8.31截止,我们原住户需要与物业重新签订合同,昨天准备去签合同时物业突然通知不与我续约,请问这合法吗?(我所租的房子是住房,是针对企业和散户的出租房,现在物业有权在同等条件下租给别人而不租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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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物业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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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优先承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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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签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物业公司可以提前通知并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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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物业,你们并没有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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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追问:我朋友和我是一样的情况,但是物业公司已经与他签订合同了,合同是1年也交了3个月的房租,但是合同上还没有盖章,现在物业不想租他,也给他贴了通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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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合同的话是不定期租赁的 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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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物业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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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