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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借钱给他父亲缴纳养老保险,我并不知情,这样欠下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家庭
2016-08-12 17:01:1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由于你咨询的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多而杂,无法在短时间内为你解答,建议带好相关资料当面咨询,以便针对性地帮助你解决问题。
    追问:我和前夫在2013年1月18日分居,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夫在2013年6月7日借钱给他父亲缴纳养老保险,借钱时没告诉我,2014年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提起该笔债务,对方起诉我和前夫,收到传票我问前夫怎么回事?他说已还清,只是没拿回借条,让对方有机可趁,前夫在2013年8月12日通过向对方账户存款证明还清他向对方借的关于6月7日的借款,但一审认为该还款是还2013年4月8日的借款,实际上4月8日的借款前夫在2013年11月通过转账还了3600元、2014年4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101000元,按高利还的,二审认为2013年8月12日的存款凭证是还2013年7月5日的180000,实际上对方自己也在庭上承认我前夫通过现金形式将180000元全部还清,但是二审认为8月12日的还款凭证发生在7月5日180000以后,认为是还180000的,实际上我前夫通过自助机存款、转账、现金共向对方支付3146000,本金一共是260000,已全部还清,对方二审时说总账算下来欠3万,他手上所持的是2013年6月7日的3万借条,实际上我前夫在2014年4月2日仍还了101000,那么如果真如对方所说总账还欠3万的话,他手上所持的借条应在2014年4月2日以后,但他手上是2013年6月7日的借条,而且2013年4月8日的5万借条我前夫还钱后也没拿回借条,是对方自己划掉的,这个对方在一审时就说自己划的,对方也在一审时说2013年6月7日的3万借款是给我前夫缴纳养老保险,我前夫说和对方所有债务都已弄清,只是没拿回借条,他自我保护意识很弱,以为没关系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没有还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债务吗?我自己在事业单位上班,有正常的工资收入,前夫借钱时已分居,未告诉我,夫妻无举债合意,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没说有该笔债务,法院认为适用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认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更适用
    解答:建议带好相关资料当面咨询,以便针对性地帮助你解决问题。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追问:分居后前夫借的,而且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办理离婚手续时也并未说有该笔债务,我自己有正常收入,夫妻无举债合意,难道还适用于婚姻法二十四条规定吗?我觉得四十一条更适用,请问如果申诉有多少胜算?
  • 按法律规定处理,依法维权,可去咨.询律师。
    追问:我和前夫在2013年1月18日分居,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夫在2013年6月7日借钱给他父亲缴纳养老保险,借钱时没告诉我,2014年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提起该笔债务,对方起诉我和前夫,收到传票我问前夫怎么回事?他说已还清,只是没拿回借条,让对方有机可趁,前夫在2013年8月12日通过向对方账户存款证明还清他向对方借的关于6月7日的借款,但一审认为该还款是还2013年4月8日的借款,实际上4月8日的借款前夫在2013年11月通过转账还了3600元、2014年4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101000元,按高利还的,二审认为2013年8月12日的存款凭证是还2013年7月5日的180000,实际上对方自己也在庭上承认我前夫通过现金形式将180000元全部还清,但是二审认为8月12日的还款凭证发生在7月5日180000以后,认为是还180000的,实际上我前夫通过自助机存款、转账、现金共向对方支付3146000,本金一共是260000,已全部还清,对方二审时说总账算下来欠3万,他手上所持的是2013年6月7日的3万借条,实际上我前夫在2014年4月2日仍还了101000,那么如果真如对方所说总账还欠3万的话,他手上所持的借条应在2014年4月2日以后,但他手上是2013年6月7日的借条,而且2013年4月8日的5万借条我前夫还钱后也没拿回借条,是对方自己划掉的,这个对方在一审时就说自己划的,对方也在一审时说2013年6月7日的3万借款是给我前夫缴纳养老保险,我前夫说和对方所有债务都已弄清,只是没拿回借条,他自我保护意识很弱,以为没关系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没有还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债务吗?我自己在事业单位上班,有正常的工资收入,前夫借钱时已分居,未告诉我,夫妻无举债合意,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没说有该笔债务,法院认为适用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认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更适用
  • 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追问:我和前夫在2013年1月18日分居,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夫在2013年6月7日借钱给他父亲缴纳养老保险,借钱时没告诉我,2014年办理离婚手续时没提起该笔债务,对方起诉我和前夫,收到传票我问前夫怎么回事?他说已还清,只是没拿回借条,让对方有机可趁,前夫在2013年8月12日通过向对方账户存款证明还清他向对方借的关于6月7日的借款,但一审认为该还款是还2013年4月8日的借款,实际上4月8日的借款前夫在2013年11月通过转账还了3600元、2014年4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101000元,按高利还的,二审认为2013年8月12日的存款凭证是还2013年7月5日的180000,实际上对方自己也在庭上承认我前夫通过现金形式将180000元全部还清,但是二审认为8月12日的还款凭证发生在7月5日180000以后,认为是还180000的,实际上我前夫通过自助机存款、转账、现金共向对方支付3146000,本金一共是260000,已全部还清,对方二审时说总账算下来欠3万,他手上所持的是2013年6月7日的3万借条,实际上我前夫在2014年4月2日仍还了101000,那么如果真如对方所说总账还欠3万的话,他手上所持的借条应在2014年4月2日以后,但他手上是2013年6月7日的借条,而且2013年4月8日的5万借条我前夫还钱后也没拿回借条,是对方自己划掉的,这个对方在一审时就说自己划的,对方也在一审时说2013年6月7日的3万借款是给我前夫缴纳养老保险,我前夫说和对方所有债务都已弄清,只是没拿回借条,他自我保护意识很弱,以为没关系的,退一万步讲,就算没有还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债务吗?我自己在事业单位上班,有正常的工资收入,前夫借钱时已分居,未告诉我,夫妻无举债合意,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没说有该笔债务,法院认为适用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认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更适用
    解答:建议带这些相关的资料当面进行详细分析。
  • 你好,属于的!
    追问:分居后前夫借的,而且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办理离婚手续时也并未说有该笔债务,我自己有正常收入,夫妻无举债合意,难道还适用于婚姻法二十四条规定吗?我觉得四十一条更适用,请问如果申诉有多少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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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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