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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向我借钱买房,她的钱一个月就到期,取了利息不划算,我的钱还要半年才到期,因为是多年的朋友,她劝我把我的定期取了,我说取了要给我算活期,利息损失大,她说定期和活期之间的损失她给补齐,反正不让我吃亏,我想我利息不亏又帮了朋友。而且人家一再说只是挪用一个月就还,就全力一付。可到期打电话一是不接二是关机。后来费了好大劲找到了人,结果她借了上千万元的债,男的为了逃避债务两人来个假离婚。现在男的说借我的钱没使用在他们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共同债务。请问律师这能成立吗?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8-09 1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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