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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父的房屋1954年被当地的粮管所强占,57年由当地的乡长做主强卖给粮管所,但我祖父根本从未同意过。我父亲起诉到当地县法院,被判败诉,后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并聘请了一名律师,交了10000元代理费,中级法院以法发(199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为由驳回起诉,让我父亲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我认为既然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官司没打成,所交的律师理费应该退还.因为当时驳回起诉之前,律师曾说法官想让我父亲撤诉,但没说理由,我怀疑那个律师明知法院已不会受理此案,若坚持上诉必被驳回,但隐瞒不说,就为了走完诉讼过场,达到赚取代理费的目的。 我想咨询两个问题,第1,请问我家的情况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吗?第2,我可以要回律师代理费吗?

房产纠纷
2006-03-06 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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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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