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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物业签订了为期50年的服务合同,现在已经执行了15年。最近物业与业委会签定了提价合同,物业要求我根据新合同提价。 我认为我应该按之前与物业签订的价格执行,尊合同守信用,而物业则说这是业委会未成立的前期合同,业委会成立后就该作废,还说之前盖章的管理处和签字人都不在了,合同也可以无效。现在以物业和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为准。 我不明白,前期合同虽然业委会没有成立,但也是何时成立的不确定性,所以是没有日期的,有签订50年的前期合同吗?盖章部门和签字个人虽然没有了但公司还在。况且我与物业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了“本协议期限为50年。(即2001年2月28日至2051年2月27日)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委托协议,需提前三个月书面提出,征得另一方认可后方可解除。”。特此请教:我该否要求物业继续履行与我个人的合同?

房产纠纷
2016-08-06 10: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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