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7月10日下午17:44分在武青南路对方骑电动车顺行,我反方向骑电动车,发生俩车擦碰,对方小腿擦伤,当时报了警,我的全责。在成都现代医院做了照片和抱扎,医生说小腿骨没骨折,就小腿皮肤擦伤,我也付了当时的医药费用。我当时再赔对方人民币500元,对方不同意,现在走司法,我该怎么处理?
-
如果对方起诉,你积极应诉即可。对方如果认为需要赔得更多,那么对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追问:谢谢律师。对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指的是那些方面?
解答:事故认定书、病历、发票、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伤害情况及诊疗花费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这个是对方需要考虑的问题,你不要过多担心。
-
你好,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绝。让对方起诉解决。
-
你好,无理要求,可以拒绝,如果对方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应诉处理。
-
你好,你应当积极应诉
-
你好,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比例,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