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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2年申办私人建房用地许证(集体士地),2016年6月与当地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同日获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但签字后本人才知道出让起始日是2011年3月21日至2081年3月21日。 事后咨询办公人员,他们回复:我交纳的士地出让金是享受了县政府出台的关于本人在内的拆迁户土地变性价格是按2011年3月21日之前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起始日期提前了5年多。 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2016-07-18 13:22: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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