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钢公司,有5年工龄的职工,因本人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本人享有6个月的医疗期,12个月的医疗期累计周期!本人2016年7月5日因病休息,并履行了相关的病假手续,属于合法的医疗期范围!但在7月份,**钢实行优化提效工作,实行职工岗位竞聘原则,由于本人处于休病假阶段,没有参加单位的岗位竞聘程序,根据相关规定没有竞聘到合适岗位的职工,都要被移交到单位的创业中心,也就是下岗裁员,因此本人就被认定为下岗裁员的相关对象!本人在合法医疗期内,且医疗期未满,**钢借助所谓的优化提效,或经济性裁员,强迫患病职工下岗,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本人应该如何维护本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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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调整岗位不能适应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可是我单位只承认是让我下岗,没有承认是解除了劳动合同,医疗期内能否让患病职工下岗呢?下岗和解除劳动合同,性质是否是相同的呢?
解答:肯定不一样,下岗待岗是内部调整与解除劳动关系有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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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单位的这种变化,属于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改制对职工的安置办法,一般有以下3种: 1.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离开原单位,另谋职业。社会保险费由重新参加工作的单位继续缴纳,无单位的由个人全额缴纳。原单位对职工发给经济补偿。 2.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与改制后的新公司(你所说的汽车站的买主)签订劳动合同在新公司上岗,新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单位对职工不给予经济补偿。 3. 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离岗在家退养,新公司按月发给退养费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法定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给养老金,原企业对职工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 采取买断,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法规依据是: 1. 国家《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略 (二)略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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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利,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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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