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fi律师朋友:
您好!
我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5日开庭审理已经有四个月了,不仅未下达判决书,还以短信通知第二次开庭。打电话问主审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需要转入普通程序的应在审限期限届满前及时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而法官只说可以第二次开庭,拒绝回答:“我问对方是否变更了诉讼请求或是提交了新的证据”等问题。请问律师朋友:我可以不去参加第二次开庭吗?第二次开庭对方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或提交新证据吗?一审法院的程序合法吗?谢谢!
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