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顺德开了一家琴行,租期到今年8月1日,考虑到人手问题,决定将现有生源转到另一间琴行,并与之签了合作协议,我们提出在生源正式转过去之前,需要对方对现有环境进行改善或装修,他们答应并动工了,动工期间,我方为日后合作顺利开展,主动免费提供场地让对方过来上课。但在与对方相处期间,意识到当时所签协议有不少潜在利益弊端,所以我们想取消合作,但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对方称因合作而产生的装修费用、教师租房、个别科目场地租金)需我们双倍赔偿,双倍赔偿这点在协议中确实提到。我们正式的生源转移是今年8月1日,但对方提出要在暑假7月前完成装修,所以我们提前签了协议,并预留了装修时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