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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安***,因擅自将原告中午11点38分停放在中国农业银行**路支行门前的一辆型号XDS-RX330**碳纤维公路竞赛自行车抬起推走,并任意搁置在**路非机动车丢失案件高发的人行道上,且该点正在视频监控探头范围外的死角,而致使该辆购于2014年11月2日的价值4000余元的公路竞赛自行车在当日下午15点30分前被盗。案发后,原告立即向北京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报警。 原告认为,虽然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直接的自行车保管合同关系,但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安将原告的自行车擅自推走,此时该车的控制权已经实际转移到被告方保安处,其在占有或控制该物时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以保证该物不受损失或灭失。 而被告方保安在10月16日中午11点43分实际控制该车后,并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亦未能履行任何保障安全的职责,且将该辆价值4000余元的碳纤维公路竞赛自行车任意搁置在**路非机动车丢失案件高发的人行道上,且该点正处于视频监控探头范围外的死角,而致使该公路竞赛自行车在几小时内即遭不法分子盗窃。 请问,**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发当日值班保安的雇主,应当对其雇员在履行职责期间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么?另外请问,原告已经用手机翻拍中控屏幕取得该保安推走被盗车辆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了案发日期和案发时间,做为电子证据是否充分呢?十分感谢~ 附: 支持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条: 一、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
2016-06-29 14: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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