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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2月12进入 公司,跟距厂规辞工至2016年6月30到期,在职时间未休过一天有薪假,厂里按2030元每月的底薪,补尝了4天的有薪假,还同意再补尝1天有薪假,按我进厂时间到离职时间己有2年零4个多月,应有十天的有薪假才对,请问我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厂方补给我吗?

合同纠纷
2016-06-28 17:38: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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