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两个分先后的房屋抵押权,法院拍卖房屋后,第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利息和违约金吗?还是只有抵押登记的主债权?

房产纠纷
2018-05-15 08:01:1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关于关于您所咨询的房屋抵押的实现顺序,根据物权法和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是根据登记先后顺序确定。
  • 您好,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关于房屋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问题,第一抵押权受偿范围是指从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
  • 违约金能否计算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未履行债权的本金。(2)执行依据确定债务利息计算至某一具体日期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3)执行依据确定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迟延履行利息的计息基数为未履行债权本金、逾期利息之和。本案中B公司应付A公司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既然滞纳金不存在逾期履行情况,那么也就没有逾期利息,不应当再执行B公司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债务利息。
  •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您将按揭房产再抵押的合同行为,如果未经银行同意,则属于无效合同行为。此时您与借款公司的借款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您仍需偿还借款,但对方对房产无优先受偿权。如果您再抵押的行为事先经银行同意,且是用已还清部分的份额抵押的,那么在您无法偿还债务时,借贷公司可以诉请拍卖您的房屋,就其所拥有的抵押权份额优先受偿,银行优先受偿另一部分。如还有剩余则属于您个人所有。
  • 房屋抵押和房屋典当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

    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2)目的不同。

    设立房屋抵押,主要是以房屋作抵押物来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性质不同。

    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4)风险承担不同。

    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人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5)法律后果不同。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