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我在丹江口市沿江路租了一层楼来开宾馆,(该房屋原先房东即作为宾馆投入使用);当我去办理开业前消防验收时,消防大队要求提供整栋楼的消防验收手续,结果房东和开发商都没有,因此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其原因为整栋为违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事后据了解该楼开发商申报修建层数是7层,后私自加盖到11层,修建时开发商未经城建、规划、消防申报审核,竣工时也未经城建、房管、消防验收。为此房东多次承诺尽快办理但一直没有办,我于2014年5月告知对方如不办理竣工消防验收手续,我方办不下来消防许可证,那么房租款不予支付,直至办理下来后一次性付清;现房东起诉我拖欠房租,要求付清所欠房租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解除合同;请问未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出租,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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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办理消防验收是房东的法定义务,因没有消防验收手续,导致你无法办证,不能正常营业,责任在房东,你有权拒付租金。另外,即使租赁合同无效,你也要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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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租房的目的是开宾馆,但因对方是违建房不能办理消防手续而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故你可以此来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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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