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家女儿上小学二年级在学校不小心绊倒一位路过女同学,导致其磕到灭火器箱子上,在左眼下3公分处缝了几针,我应该负多少责任,学校是否有责任,应该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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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咱们从受害人角度来说一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所以看一看受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的责任的要求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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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目前多数学校都给学生投了保险,如果已经投保,建议先联系学校,报给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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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负责任,学校有过错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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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