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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2月份被申请人违法向申请人发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发裁决书裁决结果:1、撤销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的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期间,被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人提供正常劳动时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申请人,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被申请人接到裁决书当即给申请人发通知明确表示同意仲裁书意见。并通知申请人报到上班。申请人认为既然让上班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等到发工资时都给补上了。这期间仲裁上诉期已过。现在被申请人想赖账又不同意给这期间的工资了。申请人到法院申请执行立执行案件,立案庭说没有标的具体金额没法执行没法立案。让去找仲裁委,仲裁委说仲裁已经生效一事一议只能仲裁一次他们也没办法,又到法院立民事案件提及诉讼,开庭时被申请人律师一再辨说适用法律程序不对,仲裁已经生效让去执行。法院没法下判决让撤诉。现在立案庭也不给立案了。我下一步该怎么维权,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6-06-17 2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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