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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民事相关
2011-11-30 10:27:4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保证仲裁的效率性和公正性,以司法审查是保证仲裁公平正义和防止权利滥用的必要手段和保障为价值目标或取向。根据仲裁法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件应以“审查程序”进行。理由如下:①审查程序源于仲裁法规定。其一,民诉法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理程序并未作规定,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不适用民诉法规定的审理程序。虽然审理民事案件要遵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属民事案件,毫无例外的适用民诉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回避、审判组织、诉讼代理人、证据、送达等规定,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既不是可上诉的一审案件,也不是二审案件,更不是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因此,不符合适用民诉法规定的一审、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等诉讼程序的条件,适用这些程序无法律依据。其二、《仲裁法》规定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方式为“审查核实”,以“审查程序”命名符合该程序的特征。《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虽然该条款仅规定应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未对该“审查核实”的程序进行命名,也未规定该“审查核实”程序具体的操作规范,但仲裁法对审限、审判组织的组成、审理方式(审查核实)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不够具体,还需要细化明确,但其是现阶段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它也不同于民诉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等审理程序。②仲裁的效率性决定审查仲裁裁决案件应采用灵活的程序。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事由有程序性问题,如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一)、(二)、(三)、(六)项为撤销理由的,也有证据认定问题,如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四)、(五)和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些案件有的较为简单,有的较为复杂,有的只需核对一下相关证据不需开庭就能查清案情,有的则需要经过开庭及作大量的调查询问才能查清案情。因此审理仲裁裁决案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决定做哪些调查、询问工作,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简单案件适用复杂程序就会延误仲裁裁决的执行,如果复杂问题适用简单的程序,就会使案件质量无法保证,对以上问题如把握不好就会损害仲裁的效率性和公正性,不利于仲裁事业的发展。基于以上理由,建议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以下问题:①开庭审查或者书面审查问题。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一)、(二)、(三)、(六)项为申请理由的案件相对简单,一般应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四)、(五)项为申请事由的案件相对复杂,如书面审查可以查清案情,可以书面审查,如书面审查无法查清案情,应开庭审查,如采用书面审查,应询问当事人。②庭审规范及是否公开审理问题。如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参照民诉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规范进行,但庭审焦点应围绕申请人的撤销理由进行。同时应遵守民诉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实行公开开庭审理的庭审方式,但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除外。③相关期间的确定。建议双方当事人均在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间内举证,其他期间应遵守民诉法的期间规定,例如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分别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