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合同是期限是从2015年的12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止,而在2016年的6月6日房东提出要我搬出去她要卖房了,理由是我们交房租延期了,(合同上交房租的方式是三个月一交,要求是提前十五天交,如果是缴款期超期五天房东有权收回房。第一次收租金按合同是二月十五日,而房东是在二月二十八左右上门收的,而五月份收,我也依为到月底仍旧会上门收的,所以提半个月准备好了等,结果房东到六月六日下午在来并火气冲冲击说我到现在还不缴款)说我违约了要终止我们的合同。情况大概这样。迟缴五天是否从缴款期到后算起,不包括提前的天数?我是否违约了???求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