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原来有个房产与车位,房产已售出现在只有车位(有产权证)。他欠我钱无力偿还,车位因小区入住率低一时无法卖出,想把车位给我用以偿还部分欠款。因为我在该小区没有房产,所以车位不能过到我名下,福州也不能到房管局办理个人他项抵押;只能签买卖合同并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我的问题是【我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并非不愿,而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无过错】,如果对方日后因为其他问题被起诉执行,法院可以查封这个车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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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别人名下,法院依然有权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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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合理的 洽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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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