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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被告许某。原告于被告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被告人入赘原告家,1991年原告生一子。婚姻初期夫妻关系尚好,但由于原告董某对家庭缺乏责任感,个人生活作风不严肃而关系僵化。1997年11月许某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1998年10月,董某起诉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于1996年购买一辆大客车价值19万元,还共同出资4万元购置房屋一套,现评估为5.5万元。双方其他共同财产包括手机一部,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两辆,双方共同债务10万元,。 论述离婚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对象有哪些?

婚姻家庭
2016-06-03 22: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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