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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棚户区改造为名,以商业性开发为利。征收合法居民住宅地,无尝集体公共地。以1比1房的补偿给居民迁出异地不理想地段。居民本意产原地改造(省政府拔款每户_2、86万元用于原地维修),乡政府不经居民同意却在异地划小面积建小区。请有关人土邗邦我们解答下,这样做是否合法?今后我们居民还跟被征土地有关。

房产纠纷
2016-05-31 07:26: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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