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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问题 在近来的执业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有人问:“我和一个朋友想一起成立一家公司,但这个朋友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把他自己登记成公司股东。于是,我想拿一个员工的身份证顶替我朋友和我一起去登记,这样做有问题吗?”而我在实践中也确实碰到过类似的纠纷。对此,我的看法是: 首先如果要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登记,而实际出资人是你朋友,这里涉及的问题在法律上叫显名和隐名股东问题。你朋友在法律上称为“隐名股东”,而实际使用身份证登记的那个人则称作“显名股东”。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目前对隐名投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一般认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并无不可,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那么双方间就不能成立隐名投资关系,即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还应注意的是双方的约定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首先提起确权诉讼后才能实际行使股东权。

公司企业
2006-03-07 00:44: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上海高院对这个问题有一个内部意见,在一定条件下认可隐名投资,当然效力如何有待商榷,不过从法理上讲,法无明文规定即可实行,只要双方约定清楚,内部认可即为有效,至于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公司都是以其独立身份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责任的,股东本身应该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但如果要从隐名变更为显明,如有争议,应该通过法院判决才能确认。
  • 公司法没有规定隐名股东,个人认为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不应该承认这种提法。公司对外发生意思表示,内部处理外部可以不做追究。如果出现隐名股东侵犯社会其他人权利的问题,可以通过民法的规定来定义,而不是通过隐名股东的身份来鉴别。否则容易形成一种 既成事实。
  • 此方面,在上海还是走在前面的,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此有比较全面的规定
  • 同意马律师的意见。
  • 我觉得,在法律没有许可隐名股东的情况下,应该不存在这个法律认定,当现实出现此类事件时,法院不会认定其股东身份.至于责任,则会根据新公司法中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来追究.(这个实际控制人其实包括了隐名股东),但具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目前一个矛盾的地方.但两者的协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
  • 我的理解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受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大家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应该是指显名股东私自对外转让股权,隐名股东主张无效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同意6楼的观点,股权转让应为有效,但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 股东之间如签订的了有关协议就应该是有效的,是么对外的问题应该由公司来承担,内部的事可以按照股东间的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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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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