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同事通过我隐名投资,没有明确约定他出资后获得股东资格,只是约定他取得分红,承担风险。现在:我取得了股东资格(包括参加股东会,取得署我名的股票证,参与公司管理),他没有提出异议。我的问题是:像我同事这样的隐名投资者,出资后不能确认(包括法院也不能确认股东资格)股东资格的隐名投资关系,我们之间的关系是否就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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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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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你们之间有没有关于隐名投资的约定,如有进一步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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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只能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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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以双方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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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是否能被认定,要根据很多因素分析,包括隐名者与实名者之间有无合同、隐名者是否取得分红等。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不排除认定隐名投资的可能性。当然,如果隐名投资不能认定,你与他之间就是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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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你们之间的关系,取决于你们之间的约定。依你所述,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即便无法认定隐名投资,也不好认定为借贷关系,因为对方承担风险不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具体任何界定这种关系,还是取决于你们之间的书面约定,建议来电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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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的陈述来看,你和你同事之间的关系应为借贷关系,并不是只要你们之间存在协议,就一定会被确认为具有股东资格。我之间做过几起这样的案子,代理的是显名股东,结果都是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在你们之间的协议中,你的同事(即实际出资人)未被明确约定为股东;
其次,你的同事也未已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再次,你实际行使和操纵你的同事出资带来的收益;
最后,还要根据其他股东对你同事的收益的存在事实是否知情等事实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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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