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父亲是一名乡镇民政会计(临时工,单位未给缴纳任何保险),2007-2012年担任皇华民政会计期间,其领导柳某多次打借条从会计处借钱,借完钱后的亏空多次以餐饮发票等单据填补,此过程中,我父亲作为一名临时工,并无权利过问领导借钱用处,让用餐饮发票平账的行为也是领导一手安排(餐饮发票上都有领导签字)。在此过程中,我爸并没有从中获利,我家现在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我上大学都是我爸借的债。现在案件正在审理中,我爸被以贪污罪批准逮捕,我爸这人胆小怕事,我怕他会背上不该背的责任。请问在这起案子中,我爸的行为能构成从犯吗?之前我爸也跟我说过数次领导挪用公款的事,我爸并没有主观帮助,有一些领导借条我爸都留了复印件以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