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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9日晚8时许,四被告人在陈某家进行蹲守,趁陈某妻子刘某开门之际,持刀将其挟持。当晚9时许,陈某返回家时,被四被告人强行控制,向其索要财物。陈告知所放财物地点,四被告因翻得财物未达到预期,继续与其索要。陈某、刘某说家中确实没有那么多,迫于自己被强行控制,答应为其筹款四百万,于7月10日凌晨,四被告将陈某从家中绑走。在被告人张某回来取钱途中,被张某妻子、母亲得知实情,劝其自首。张某悔悟,担心人质安全,答应先救出人质再去自首,并告知陈某妻子刘某不要再筹钱了,我知错了,我先去给大哥平安带回来。张某的行为使得同案犯放弃了继续犯罪的行为,平安的放出了人质,但其三人只是放出了人质,并未自首,在之后逃跑的过程中被抓住。本案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现法院以抢劫罪、绑架罪做出了一审判决,分别处以刑期20年、19年、16年、16年(张某为16年),我想知道本案例两个罪名应该同时成立吗?刑法中有规定,犯抢劫罪和绑架罪,应择一重罪——以绑架罪论处,恳请给予正确判断。

婚姻家庭
2016-05-02 1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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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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