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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黄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县城长运车站后租赁一居民住房。同年11月7日,黄某伙同江某、韩某等人,携带钢筋、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在长运汽车站内外寻找抢劫目标。下午5时左右,黄某等人在汽车站候车室将余某带到其租赁住房内。黄某等人在较长时间内轮流用钢筋、木棍和匕首殴打、威胁余某,欲抢劫余某的财产,而余某当天恰好并未携带任何财物。黄某等人无奈放掉余某,接着又去寻找抢劫目标。请问如果我作为反方(既遂)一辩怎么辩护?

其它综合
2013-05-22 18: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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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