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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同A公司签订1年劳动合同。2014续签2年劳动合同,2016年5月份合同到期(合计在A公司劳动服务期限3年,签过两次合同,工作地在武汉)。现在A公司打算让我们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北京), 并以邮件的形式说明A公司的三年工龄转移到B公司并且有效,请问这样受法律保护吗?如果签合同后,B公司未来和员工解约,是否能用A公司的三年工龄,算到经济赔偿金的n+1中?谢谢!

合同纠纷
2016-04-30 10: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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