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天津,于2010年先后多次通过ATM取款机或银行转账方式给在石家庄的同学汇款,总计14万多,同学系石家庄人,汇款原因为做工程公司,但后期经多方了解其存在诈骗嫌疑,故以诈骗案报案,但在石家庄立案,石家庄公安机关以管辖权在天津为由不受理,后于2012年在天津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现于2016年4月份抓到该嫌疑人,但嫌疑人说钱转给了另外的人,但无法联系上该人,现天津检察院不受理该案,天津公安机关拘留时限也快到了,并说证据不足,有可能释放该嫌疑人,请问如何才能继续追究该嫌疑人的诈骗犯罪或针对该嫌疑人长期出逃,现应该用什么方式可以追回损失。另嫌疑人名下无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