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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个小型电子加工厂工作的,已经做满了两个月,进厂时签了劳动合同,现在不想做了,想辞工,厂方说规定要做满三个月才能辞工,如果辞快工要扣除百分之五十的工资。请问,是否一定要做满三个月方才能辞工?否则要扣除百分之五十的工资?请问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劳动纠纷
2016-05-05 08: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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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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