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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份,我单位聘请一位外单位待岗职工做聘时工,第一年、第二年都签了用工合同,合同期限都为一年,后四年没有签用工合同,一直工作到2005年12月份,我单位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上个月,该人要求我单位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和经济赔偿,经询问本区劳动部门,说养老保险原单位一直在给他交,不存在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只让我单位付给他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请问我单位应不应该给予他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06-02-19 01:4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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